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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REACH 法規

REACH

歐盟REACH法規標準介紹

01概述

歐盟REACH法規( (EC) No 1907/2006)全稱“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是歐盟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一項法規,該法規於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2008年6月1日正式實施。

02適用產品範圍

REACH法規取代了(EEC) No793/93、(EC) No 1488/94、76/769/EEC等歐盟法規或指令,成爲對進入歐盟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統一預防性管理的一部完整法規。該法規的實施,嚴重影響到包括中國在內的對歐盟產品出口,尤其是化工、機電、紡織、印染、橡膠、塑膠、玩具、傢俱等行業的產品。

03REACH法規主要內容

1、註冊(Registration):年產量或進口量超過1噸的所有化學物質需要註冊,年產量或進口量10噸以上的物質還應提交化學安全報告。
2、評估(Evaluation):包括檔案評估和物質評估。檔案評估是爲了覈查企業提交註冊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質評估是爲了確認化學物質危害人體健康與環境的風險性。
3、授權(Authorisation):對具有一定危險特性並引起人們高度重視的化學物質的生產和進口進行授權,包括CMR,PBT,vPvB等。
REACH法規附件XIV爲需授權物質清單,企業需要對被列入REACH法規附件XIV的物質申請授權方能使用。目前附件XIV包含43種物質,需授權物質是從授權候選清單物質中評估篩選而出,需授權物質清單的候選清單被稱爲高關注物質(SVHC)清單,該清單未列在REACH法規附件中,目前SVHC清單中共有209種物質。
4、限制(Restriction):如果認爲某種物質、配置品或物品的製造、投放市場或使用導致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風險不能被充分控制,將限制其在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
REACH法規附件XVII列明瞭對某些危險物質、配製品和物品製造、投放市場和使用的限制,被稱爲限制物質清單, 包含74種物質。

04REACH法規的責任和義務

1、物質/配製品
除REACH另有規定外,無論自身還是在一種或多種配製品中數量大於或者等於1噸/年的歐盟境內的物質,任何製造商或進口商應向ECHA提交註冊。
2、物品
(1)若產品中含有有意釋放物質,且該物質年出口量大於1噸,需要進行註冊。
(2)若產品中不含有意釋放物質,則需要按照以下條件進行判斷:
a若產品中含有高關注物質(即SVHC),並且含量小於0.1%,無需通報和主動進行信息傳遞,但是如果進口商或消費者要求,則有義務提供相關信息;
b若產品中含有SVHC,並且含量大於0.1%,同時年出口量小於1噸,必須向下遊進口商進行告知和相關信息傳遞,同時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信息傳遞通常包括SDS安全數表等;
c若產品含有SVHC,並且含量大於0.1%,同時年出口量大於1噸,必須向ECHA進行通報工作;
d應消費者要求,物品的所有供應商應該收到請求的45天內,提供給消費者其可獲取的充足信息,以使物品安全使用。這些信息至少包括物質的名稱。
(3)物質限制,即REACH法規附件XVII對某些危險物質、配製品和物品製造、投放市場和使用的限制,是物品除SVHC以外的重要工作內容。

05企業如何符合REACH

1、確保出口量超過1t/y的化學物質被註冊,企業向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成功遞交化學物質的註冊卷宗之後,可獲得一個由18位數字組成的註冊號碼。
2、對物品進行SVHC和附件XVII限制物質篩查,在產品中SVHC超過限量時進行通報並做好供應鏈信息傳遞,並確保產品中有害物質不超過法規限定要求。進行SVHC測試或者附件XVII限制物質測試並獲得測試報告是最通用的手段。

06常規檢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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